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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合同违约金要纳税吗?

2019-8-6 15:59:19 次浏览

一、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收取的合同违约金需要交所得税。


二、说明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在收入总额中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企业收取的合同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列入收入总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

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发生经营活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

违约金支出要纳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经济合同中明确签订违约的条款,并按《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适当的凭据,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税,是否应开具发票?这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因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类似的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一方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一方,由于不能从对方取得发票,可以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情形二: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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