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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核算

2021-7-1 17:31:41 次浏览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1、材料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及入库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润、代垫辅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随加工费一同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则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来计算。

4、扣税,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办法是怎样的?

一、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生消费税时按照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否直接对外出售,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最终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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