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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简易计税如何计算纳税额?

2021-8-12 17:28:09 次浏览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怎么预缴和申报呢?

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纳税款=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 *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强调: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跨区域预缴税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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