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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果是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
2、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货物需提供)。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国税)。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