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四川五八同程(成都分校)网站!

税后劳务费应该怎么扣税合适?

2019-5-17 15:47:01 次浏览

每一年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出台一些文件用来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文件内容一般包括当年度哪些行业属于指令性检查项目、哪些行业属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在哪些区域有一些不同的税收整治重点等内容。而2014年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中有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于是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总局的文件开始制定各地具体的操作规定,将各大高校作为了重点检查单位。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都是支付款项的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因此我国税法规定支付方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支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不小的税务风险。具体内容可参考我以前的文章《代扣代缴非儿戏》,本文不再赘述。

为了避免税收计算的麻烦,很多个人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时,基本上都约定税后劳务费。从2014年1月1日执行的《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文件的第十条规范国家机关培训费用(包括讲课费)的税后标准。文中所谓税后标准是指提供劳务的授课教师拿到的净课酬,而企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重新折算。然而在检查中发现有相当比例的单位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有问题导致少缴税,给单位埋下了税务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取得的劳务费主要来源有:

各种劳务报酬所得(包含但不限于个人从事设计、广告、咨询、讲学、翻译、技术服务、明星演出、代言、经纪服务等获得的所得)、稿酬所得等各种通过付出劳动获得的劳务性所得。个人还有些非劳务性的所得,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出租房产、汽车等资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即便所有的所得都是指收入扣除了一定的成本、费用,但是这些所得在税法上的待遇依然是各不相同的,主要体现为计税时扣除比例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关键词:
浏览此页面的用户还浏览了:/ Recommended reading
荣誉资质/ honor

服务热线028-87538269

客服

售前售后全程支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四川五八同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备案号:蜀ICP备17020569号-3

联系电话服务电话:028-87538269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5楼517

联系邮箱E-mail:2853227125@qq.com

微信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