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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因企业类型而异,对于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标准计算。
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一般情况下包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所得税上应当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接受捐赠收入等。
相关所得税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一 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比例二 1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三 30%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推销本企业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广告费税前扣除需要满足3个条件;
①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的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的,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本公司标志的礼品、纪念品以及商品宣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场地租赁费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有同一个目的,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为了达到宣传,营销的目的。企业发放的与营销推广无关的赞助费,不属于广告费和业务传宣费,不得再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