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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真账实操处理案例分析

2018-2-26 17:10:02 次浏览

对于建筑企业会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减去支付给分包商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发包方A公司签订总包金额为10,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合同规定发包方A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总包方甲公司支付20%的预付款。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3,000万元,并支付20%的预付款。

甲公司应当缴纳的预缴增值税额=(10,000×20%-3,000×20%)/1.11×2%=252.25万元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账款 2,000

2、支付分包款时:

借:预付账款 600

贷:银行存款 6,000

3、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52.25

贷:银行存款 252.25

以后各期预缴增值税时,做相同的会计处理。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如下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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